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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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會計年度結束時各機關未支用之分配預算餘額與自行保管支出各款未支付之餘額及實施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其他款項於會計年度結束時之處理,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核定歲出分配預算未支用之餘額,除經行政院核准保留,以歲出應付款轉入下年度支付者外,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應即停止支付。 二、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款項之餘額,除奉行政院核准保留依規定轉入下年度支付之歲出應付款外,應即填具支出收回書併同剩餘之現金,於當年度內繳解各當地國庫,歸入國庫存款戶;其在新會計年度開始後繳還國庫者,應填具繳款書報繳之。 三、各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二款所定歸入國庫存款戶集中管理之特種基金與其他公款及保管款未支用之餘額,應由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轉入下年度繼續支付。 四、各機關依預算法規定之繼續經費及視為繼續經費未經使用之經費餘額,應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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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法施行細則第37條的規定,對於會計年度結束時各機關未支用之分配預算餘額以及自行保管支出未支付之餘額及實施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其他款項的處理,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核定歲出分配預算未支用之餘額,除非經行政院核准保留以支付下年度的款項外,該管地區支付機構應立即停止支付。 例如,根據行政院預算辦法,各機關在會計年度結束時發現尚有部分預算未使用,如經行政院核准後可以將這些未使用的預算餘額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使用。 二、對於依據本法第六條規定自行保管並依法使用的款項餘額,在經行政院核准後可以保留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支付的歲出款項外,應填寫支出收回書並將剩餘的現金在同一會計年度內繳交給當地國庫,並歸入國庫存款戶。若在新的會計年度開始後才歸還國庫,則應填寫繳款書上交。 例如,一個機關在會計年度結束時有自行保管的款項餘額,經行政院核准後可以保留部分款項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支付,剩餘的現金應在同一會計年度內繳交給當地國庫,並填寫相關的支出收回書。 三、對於依照第十五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特種基金以及其他公款和保管款的未使用餘額,應由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繼續支付。 四、對於依照預算法規定的繼續經費和視為繼續經費但未使用的經費餘額,應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繼續使用。 這意味著,對於已經核定的繼續經費和視為繼續經費而未使用的餘額,應在下一個會計年度中繼續使用。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為「國庫法施行細則」,並將各項條款進行釋義與舉例說明。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第十五條第二款條文
- 預算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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