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
快速跳轉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國庫代理機關經管中央政府各機關之票據、證券及財產之契據之保管,應由各地國庫於每月終了,將各寄存機關保管品收付情形分別開具寄存保管品對帳單,送各寄存機關核對,並將結存情形按期編製報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法施行細則第40條的規定,國庫代理機關負責中央政府各機關的票據、證券和財產契據的保管。每月結束時,各地國庫應根據保管品的收付情況,開具寄存保管品對帳單,並送給各寄存機關核對。此外,還要按期編製報表來反映結存情況。 相關參考資料: - 國庫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FileContent.aspx?id=FL022531 - 國庫法(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U0000001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