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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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庫辦理庫款收支與國庫收支事務具有連帶關係者,其有關部分,應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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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法施行細則第42條的規定,當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庫辦理庫款收支與國庫收支事務有連帶關係時,必須依據國庫法及國庫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辦理。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與國庫法施行細則第42條直接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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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