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券發行收入應於發行當日繳入「國庫存款戶」,以「發行國庫券收入」科目列帳。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10條明確規定,國庫券的發行收入應在發行當日繳入「國庫存款戶」,並以「發行國庫券收入」這一科目進行帳目列示。這意味著國庫券的發行收入必須在當日就納入國庫存款戶,並且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這一規定清楚地強調了對國庫券發行收入的管理和追蹤,確保資金的透明和合理運用。 依據上述資料,可以舉一個與此法條有關的例子: 例如,如果政府正在發行國庫券並從市場上籌集資金,根據這一法條的規定,所籌集到的資金應立即繳納到國庫存款戶中,並在相關的會計科目中記錄作為「發行國庫券收入」。這樣可以保證資金的及時到位並確保其合法性和流向的可追溯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