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券以債票形式發行時,交付實體債票予承購人,到期憑票兌領本息;以登記形式發行時,不交付實體債票,由中央銀行或清算銀行將承購國庫券有關資料登載於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內,並發給承購人國庫券存摺,到期本息逕撥國庫券所有人存款帳戶內。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了國庫券的發行形式。根據該條規定,國庫券可以以債票形式或登記形式發行。如果以債票形式發行,則將實體債票交付給承購人,到期時持票人可以憑票兌領本息。如果以登記形式發行,則不交付實體債票,而是由中央銀行或清算銀行將相關資料登載於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內,並發給承購人國庫券存摺。到期時,本息會直接撥入國庫券所有人的存款帳戶內。 參考資料: 國庫券經理辦法,財政部,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eb23b7783401406da6cbfd75ae3cb0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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