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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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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以債票形式發行時,交付實體債票予承購人,到期憑票兌領本息;以登記形式發行時,不交付實體債票,由中央銀行或清算銀行將承購國庫券有關資料登載於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內,並發給承購人國庫券存摺,到期本息逕撥國庫券所有人存款帳戶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了國庫券的發行形式。根據該條規定,國庫券可以以債票形式或登記形式發行。如果以債票形式發行,則將實體債票交付給承購人,到期時持票人可以憑票兌領本息。如果以登記形式發行,則不交付實體債票,而是由中央銀行或清算銀行將相關資料登載於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內,並發給承購人國庫券存摺。到期時,本息會直接撥入國庫券所有人的存款帳戶內。 參考資料: 國庫券經理辦法,財政部,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eb23b7783401406da6cbfd75ae3cb0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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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國庫券以債票形式發行時,交付實體債票予承購人,到期憑票兌領本息;以登記形式發行時,不交付實體債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