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於經理國庫券時,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根據國庫券經理辦法第3條,當中央銀行負責經理國庫券時,有權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協助辦理相關事務。這表示中央銀行可以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以提高國庫券的經營效益和執行能力。具體操作方法和細節可能需要進一步參考與國庫券經理相關的法規和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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