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券之發行、保管、登記、掛失止付、買回、核銷、款項之經收報解,本息之償付及手續費之核給等事宜,除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根据国库券经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国库券的发行、保管、登记、掛失止付、买回、核销、本息的偿付以及手续费的核发等事项,除非国库券及短期借款条例另有规定,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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