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1條是根據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進行訂定的。根據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十條,國庫券經理應由財政部指定,並負責國庫券的發行、承銷和買賣等業務。而根據該條例第十一條,國庫券經理的任免、業務範圍、資本金額等事項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因此,國庫券經理辦法第1條就是依據這些法律規定制定的。具體的參考案例和資料需要參考有關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的最新相關法規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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