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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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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1條是根據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進行訂定的。根據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十條,國庫券經理應由財政部指定,並負責國庫券的發行、承銷和買賣等業務。而根據該條例第十一條,國庫券經理的任免、業務範圍、資本金額等事項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因此,國庫券經理辦法第1條就是依據這些法律規定制定的。具體的參考案例和資料需要參考有關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的最新相關法規和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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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