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券之發行、買回及還本、付息等業務,均委由中央銀行經理;其經理辦法,由財政部商同中央銀行訂定之。
根據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11條,國庫券的發行、買回以及還本、付息等業務,都由中央銀行經理負責。具體的經理辦法則由財政部與中央銀行商訂。這條規定確定了中央銀行在國庫券相關業務中的角色和責任。
國庫券之發行、買回及還本、付息等業務,均委由中央銀行經理;其經理辦法,由財政部商同中央銀行訂定之。
立法理由中央銀行為代理國庫之決定機構,所有中央政府公債之發行,均係委由該行經理,國庫券之發行、買回及還本付息業務,自亦應委由該行經理。復查國庫券之公開標售及期前買回,情形較為複雜,宜另訂經理辦法,俾有依循。
國庫券之發行、買回及還本、付息等業務,均委由中央銀行經理;其經理辦法,由財政部商同中央銀行訂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中央銀行為代理國庫之決定機構,所有中央政府公債之發行,均係委由該行經理,國庫券之發行、買回及還本付息業務,自亦應委由該行經理。復查國庫券之公開標售及期前買回,情形較為複雜,宜另訂經理辦法,俾有依循。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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