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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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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之發行、買回及還本、付息等業務,均委由中央銀行經理;其經理辦法,由財政部商同中央銀行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11條,國庫券的發行、買回以及還本、付息等業務,都由中央銀行經理負責。具體的經理辦法則由財政部與中央銀行商訂。這條規定確定了中央銀行在國庫券相關業務中的角色和責任。

立法沿革 2

(0620330 制定)

國庫券之發行、買回及還本、付息等業務,均委由中央銀行經理;其經理辦法,由財政部商同中央銀行訂定之。

立法理由中央銀行為代理國庫之決定機構,所有中央政府公債之發行,均係委由該行經理,國庫券之發行、買回及還本付息業務,自亦應委由該行經理。復查國庫券之公開標售及期前買回,情形較為複雜,宜另訂經理辦法,俾有依循。

(0880622 全文修正)

國庫券之發行、買回及還本、付息等業務,均委由中央銀行經理;其經理辦法,由財政部商同中央銀行訂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20330 制定)

中央銀行為代理國庫之決定機構,所有中央政府公債之發行,均係委由該行經理,國庫券之發行、買回及還本付息業務,自亦應委由該行經理。復查國庫券之公開標售及期前買回,情形較為複雜,宜另訂經理辦法,俾有依循。

(088062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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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 11 條規定:「國庫券之發行、買回及還本、付息等業務,均委由中央銀行經理;其經理辦法,由財政部商同中央銀行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