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調節國庫收支而發行之國庫券及洽借之短期借款,其應付之利息連同各項必需費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12條規定,針對調節國庫收支而發行的國庫券和短期借款,其應支付的利息和必要費用需列入中央政府的總預算。根據按照該條例之規定,國庫券和短期借款所產生的利息和費用需要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进行規劃和管理。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國庫券和短期借款的利息支付和必要費用的適當使用和監督,以促進國庫的收支平衡和適切運作。一个特定的範例是,如果中央政府發行了一筆國庫券,則根據該法條,這筆國庫券的利息支付和相關必要費用應該在中央政府的總預算中列明,以進行相應的預算安排。
國庫券應付之利息連同各項必需費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
立法理由發行國庫券應行負擔之利息及各項必需費用,係屬政府之支出,均應列入政府預算,以憑支付。
為調節國庫收支而發行之國庫券,其應付之利息連同各項必需費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為穩定金融市場而發行之國庫券,其應付之利息及各項費用,由中央銀行在其業務費用中列支,不受第七條限制。
立法理由為免增加國庫負擔將調節金融市場而發行之國庫券其應付之利息及各項費用規定由中央銀行在其業務費用中列支。
為調節國庫收支而發行之國庫券及洽借之短期借款,其應付之利息連同各項必需費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
立法理由一、配合本條例增列得洽借短期借款之規定,爰將短期借款納入。 二、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發行國庫券應行負擔之利息及各項必需費用,係屬政府之支出,均應列入政府預算,以憑支付。
為免增加國庫負擔將調節金融市場而發行之國庫券其應付之利息及各項費用規定由中央銀行在其業務費用中列支。
一、配合本條例增列得洽借短期借款之規定,爰將短期借款納入。 二、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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