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13條的規定: 1. 國庫券可以自由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這意味著國庫券的持有人可以將其轉讓給他人,也可以將其作為擔保品設定質權,或者用作公務上的保證。 2. 如果國庫券以債票形式發行並為記名的,那麼進行轉讓、設定質權或作為公務上的保證時,應先向原經理銀行辦理過戶或相關手續。這意味著在進行轉讓等行為之前,需要先與原經理銀行進行相關的手續。 3. 如果國庫券以登記形式發行,那麼在進行轉讓、設定質權或作為公務上的保證時,如果沒有進行登記,則不能對抗第三人。這表示登記是必要的,以便保護第三方的權益。
國庫券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券須先向原經理銀行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立法理由為提高承購人購買興趣起見,宜給予若干便利或權益,藉資鼓勵,俾利發行。
國庫券得自由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 以債票形式發行之記名國庫券,為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應先向原經理銀行辦理過戶或相關手續。 以登記形式發行之國庫券,為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立法理由一、將原條文前段之「買賣、質押」修正為「轉讓、設定質權「,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因轉讓之範圍比買賣為廣,且國庫券並非不動產,無設定抵押之情形,爰予刪除。 二、將原條文但害之「記名券」修正為「以債票形式發行之記名國庫券」,其除文字酌予修正,並移列修正條文第二項。 三、由於以登記形式發行之國庫券,並無債票之交付,爰參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增訂第三項規定,以確保交易安全。
為提高承購人購買興趣起見,宜給予若干便利或權益,藉資鼓勵,俾利發行。
一、將原條文前段之「買賣、質押」修正為「轉讓、設定質權「,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因轉讓之範圍比買賣為廣,且國庫券並非不動產,無設定抵押之情形,爰予刪除。 二、將原條文但害之「記名券」修正為「以債票形式發行之記名國庫券」,其除文字酌予修正,並移列修正條文第二項。 三、由於以登記形式發行之國庫券,並無債票之交付,爰參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增訂第三項規定,以確保交易安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