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13

快速跳轉
  1. 1.國庫券得自由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
  2. 2.以債票形式發行之記名國庫券,為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應先向原經理銀行辦理過戶或相關手續。
  3. 3.以登記形式發行之國庫券,為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13條的規定: 1. 國庫券可以自由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這意味著國庫券的持有人可以將其轉讓給他人,也可以將其作為擔保品設定質權,或者用作公務上的保證。 2. 如果國庫券以債票形式發行並為記名的,那麼進行轉讓、設定質權或作為公務上的保證時,應先向原經理銀行辦理過戶或相關手續。這意味著在進行轉讓等行為之前,需要先與原經理銀行進行相關的手續。 3. 如果國庫券以登記形式發行,那麼在進行轉讓、設定質權或作為公務上的保證時,如果沒有進行登記,則不能對抗第三人。這表示登記是必要的,以便保護第三方的權益。

立法沿革 2

(0620330 制定)

國庫券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券須先向原經理銀行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立法理由為提高承購人購買興趣起見,宜給予若干便利或權益,藉資鼓勵,俾利發行。

(0880622 全文修正)

國庫券得自由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   以債票形式發行之記名國庫券,為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應先向原經理銀行辦理過戶或相關手續。   以登記形式發行之國庫券,為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立法理由一、將原條文前段之「買賣、質押」修正為「轉讓、設定質權「,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因轉讓之範圍比買賣為廣,且國庫券並非不動產,無設定抵押之情形,爰予刪除。   二、將原條文但害之「記名券」修正為「以債票形式發行之記名國庫券」,其除文字酌予修正,並移列修正條文第二項。   三、由於以登記形式發行之國庫券,並無債票之交付,爰參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增訂第三項規定,以確保交易安全。

  • 質權名詞
  • 名詞
  • 第三人名詞
(0620330 制定)

為提高承購人購買興趣起見,宜給予若干便利或權益,藉資鼓勵,俾利發行。

(0880622 全文修正)

一、將原條文前段之「買賣、質押」修正為「轉讓、設定質權「,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因轉讓之範圍比買賣為廣,且國庫券並非不動產,無設定抵押之情形,爰予刪除。   二、將原條文但害之「記名券」修正為「以債票形式發行之記名國庫券」,其除文字酌予修正,並移列修正條文第二項。   三、由於以登記形式發行之國庫券,並無債票之交付,爰參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增訂第三項規定,以確保交易安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 13 條規定:「國庫券得自由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之保證。以債票形式發行之記名國庫券,為轉讓、設定質權或充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