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其掛失止付程序,由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根據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10條,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的情況下,掛失止付程序由財政部與中央銀行進行協商並制訂相關規定。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經過財政部與中央銀行的協商與相關規定,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時,掛失止付的程序如下: - 傷券申報:持有國庫券的人需要向財政部或中央銀行申報該券的遺失、被盜或滅失情況,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 控券作業:中央銀行會對遺失、被盜或滅失的國庫券進行監控,以防止被他人使用。 - 停止支付:中央銀行會停止對遺失、被盜或滅失的券票進行支付,以保護券票持有人的權益。 - 查報程序:中央銀行會進行相關的調查程序,並提供必要的協助與支援,以找回遺失、被盜或滅失的國庫券。 舉例來說,如果一張國庫券被盜竊,持有人應向財政部或中央銀行報案申報該券的盜竊情況。中央銀行將停止支付相應的券款,並展開尋找遺失券票的程序,以保障持有人的權益。
不記名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政府債券之還本付息,係委託各地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代辦,各經付機構對於無記名債券之兌領本息,係認券不認人。故遇債券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情事時,實難辦理掛失止付,同時民法有關條文對於持券人之保護條款,亦難適用,故特訂立本條,明確規定,俾杜糾紛。
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其掛失止付程序,由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立法理由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八六號解釋意旨,修正原不記名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不得掛失止付之規定,授權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訂定國庫券掛失止付程序規定,以保障合法持有人權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政府債券之還本付息,係委託各地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代辦,各經付機構對於無記名債券之兌領本息,係認券不認人。故遇債券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情事時,實難辦理掛失止付,同時民法有關條文對於持券人之保護條款,亦難適用,故特訂立本條,明確規定,俾杜糾紛。
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八六號解釋意旨,修正原不記名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不得掛失止付之規定,授權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訂定國庫券掛失止付程序規定,以保障合法持有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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