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形式國庫券持有人如因印鑑遺失要求更換時,應檢同所持國庫券存摺,新印鑑及身分證明,向原經售機構辦理變更印鑑手續。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38 條的內容是指當國庫券持有人因印鑑遺失而要求更換印鑑時,應該攜帶國庫券的存摺、新的印鑑和身分證明,向原經售機構辦理變更印鑑的手續。 根據這條法條,國庫券持有人在遺失印鑑的情況下,必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印鑑的更換手續,這樣才能確保國庫券的持有人的權益和安全。國庫券持有人需要攜帶國庫券的存摺、新的印鑑和身分證明進行辦理,可以以這些資料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持有國庫券的權益。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國庫券的安全性,防止他人盜用印鑑進行不正當的操作。 並沒有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和範例與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38 條相關,我對此條款的解釋僅基於其提供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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