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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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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國庫資金充裕時,得洽中央銀行以投標或其他方式,買回已發行之未到期國庫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国库券经理办法第6条规定,财政部在国库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可以与中央银行洽谈,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来回购已经发行的但未到期的国库券。具体的操作细节可以根据相应的中央银行相关规定来进行。例如,中央银行可能规定了投标的具体条件、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等。此外,根据国库券经理办法的规定,国库券的发行和回购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合法性和规范性。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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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財政部於國庫資金充裕時,得洽中央銀行以投標或其他方式,買回已發行之未到期國庫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