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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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捐獻人或捐獻團體直接匯交各機關或團體之各項損獻,應由收受機關或團體,將該項捐獻轉送中央銀行依照規定辦理,不得逕行處理。 前項轉送中央銀行之捐獻,如係載明受款人之票據,轉送機關或團體應先行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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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捐獻人或捐獻團體直接匯交各機關或團體之捐獻,應由收受機關或團體將該項捐獻轉送中央銀行辦理,不得逕行處理。此條規定強調了捐獻的途徑,即捐獻人或捐獻團體應直接匯交給收受機關或團體,而不應直接處理。同時,當轉送中央銀行的捐獻有載明受款人的票據時,轉送機關或團體應先行背書。這樣的規定確保了捐獻的正確處理程序,並提供了對捐獻的明確記錄。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行政院(2019)。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01 2. 中華民國行政院(2018)。行政程序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01 範例:如果一個捐獻人直接匯款給一個政府機關,根據該機關的職責,該機關應將捐獻轉送給中央銀行處理。如果捐獻人提供了一張票據,機關在轉送前應先背書該票據。這樣可以確保捐獻的資金能夠正確處理和追蹤。
- 背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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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