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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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以各項捐獻舉辦之各種事業,其收支帳目及辦理情形,財政部、內政部及各有關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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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第12條,凡以各項捐獻舉辦之各種事業,其收支帳目及辦理情形,財政部、內政部及各有關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這條法條規定了收受捐獻金的機構必須保留相關的收支帳目,並且這些機構的財務狀況和辦理情形可以隨時被財政部、內政部和相關主管機關的人員進行查核。這可作為監督捐款使用情況的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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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