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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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 2.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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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中的第17條規定了以下兩項: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依據法條內容,這項規定表示本辦法將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生效,具有適用性。 2.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這項規定表示本辦法的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發布起,除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修正條文之外的其他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這表示除了上述被排除的條文之外,其他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具有適用性。
- 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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