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預算之歲入有大幅短收之情事時,行政機關應提出追減歲出預算抵補差短,除立法機關另有決議外,不得以舉債方式支應。
根據財政紀律法第10條,當法定預算的歲入有大幅短收的情況時,行政機關應提出追減歲出預算以抵補差短。除非立法機關另有決議,否則不得以舉債方式來支應這個差額。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的網站資料,財政紀律法是於2002年11月1日實施的,該法的目的在於建立一套完整的財政管理制度,以維護財政秩序和確保公共財政的永續發展。該法條釋義是根據最新公布的版本。
法定預算之歲入有大幅短收之情事時,行政機關應提出追減歲出預算抵補差短,除立法機關另有決議外,不得以舉債方式支應。
立法理由因近年財政惡化,未免行政機關以收入高估灌水模式蒙混,以至於政府支出浮濫之情形無法控制,爰增列防堵條款。
因近年財政惡化,未免行政機關以收入高估灌水模式蒙混,以至於政府支出浮濫之情形無法控制,爰增列防堵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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