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之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布於相關網站。
根據財政紀律法第 11 條,各級政府在進行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和重大施政計畫時,必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這些報告必須依法公布於相關網站。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強調政府在進行公共工程和施政計畫時應該進行全面的成本效益評估,以確保資金的有效運用。透過公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可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讓民眾能夠知道建設項目的成本和效益,以及政府是否做出了理性和負責任的決策。 參考資料: - 財政紀律法: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code&n=150 - 政府資訊公開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21
各級政府之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布於相關網站。
立法理由一、依據「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十六條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2點及第5點規定,公共建設計畫及施政計畫之核定計畫內容已有明確規定。 二、考量政府部分重大施政計畫可能涉及國家機密,為予以制度性規範,且政府資訊公開法已明確規範資訊公開原則及政府主動公開之資訊。爰要求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依據「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十六條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2點及第5點規定,公共建設計畫及施政計畫之核定計畫內容已有明確規定。 二、考量政府部分重大施政計畫可能涉及國家機密,為予以制度性規範,且政府資訊公開法已明確規範資訊公開原則及政府主動公開之資訊。爰要求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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