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財政紀律法第12條共有兩項,下面將逐條進行釋義: 第1項規定中央對於財政紀律異常之地方政府,應訂定控管機制。這表示當地方政府在財政紀律方面出現異常情況時,中央政府有義務訂定一套控管機制,以約束和管理該地方政府的財政行為。 第2項規定異常情形控管機制由行政院另定之。這指的是具體的異常情形控管機制將由行政院制定,而不是由財政紀律法直接規定。行政院將依據法律的規定,制定控管機制的細節和相關程序。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中央當局在歷史上對地方政府財政紀律異常情形的應對經驗,例如實施預算監管、設立專責機構進行檢查和監督等措施,可以作為制定控管機制的參考。這些措施旨在保持地方政府的財政紀律,確保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中央對於財政紀律異常之地方政府,應訂定控管機制。 前項異常情形控管機制由行政院另定之。
立法理由一、苗栗縣政府104年間爆發無法支付員工薪資及積欠廠商款項之財政危機,行政院爰於104年7月15日公布「地方政府財政紀律異常之控管機制」,協助地方政府遇財政異常時,重整並建立財政紀律。 二、依據財政部國庫署每月公布之各級政府公共債務統計表,107年10月底債務超限者為苗栗縣及宜蘭縣,瀕臨債限者為新竹縣及嘉義縣。 三、部分地方政府債務瀕臨法定上限甚至超限,為協助未遵守財政紀律之地方政府,強化金流控管,量入為出,並提出財政健全措施,落實財政紀律,爰訂定本條,對未遵守財政紀律之地方政府,建立相關控管機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苗栗縣政府104年間爆發無法支付員工薪資及積欠廠商款項之財政危機,行政院爰於104年7月15日公布「地方政府財政紀律異常之控管機制」,協助地方政府遇財政異常時,重整並建立財政紀律。 二、依據財政部國庫署每月公布之各級政府公共債務統計表,107年10月底債務超限者為苗栗縣及宜蘭縣,瀕臨債限者為新竹縣及嘉義縣。 三、部分地方政府債務瀕臨法定上限甚至超限,為協助未遵守財政紀律之地方政府,強化金流控管,量入為出,並提出財政健全措施,落實財政紀律,爰訂定本條,對未遵守財政紀律之地方政府,建立相關控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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