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應具體提出中長期平衡預算之目標年度及相關之歲入、歲出結構調整規劃,並公布於網站。變更時應具體說明變更原因及對於目標之影響。
根據財政紀律法第13條,各級政府應提出中長期平衡預算的目標年度和相關的歲入、歲出結構調整計劃,並公布在網站上。如果需要變更,應詳細說明變更原因以及對目標的影響。 資料來源:《財政紀律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80015)
各級政府應具體提出中長期平衡預算之目標年度及相關之歲入、歲出結構調整規劃,並公布於網站。變更時應具體說明變更原因及對於目標之影響。
立法理由一、行政院於90年成立「財政改革委員會」,任務包含研擬於五至十年內達成財政收支平衡目標之方案。惟當時提出分為稅課收入、非稅課收入、政府支出等三方面的各項措施,後續多未執行。 二、中長期平衡預算應列為各級政府努力之方向,相關目標年度及未來年度歲入、歲出之結構調整各級政府宜有所規劃。爰訂定本條,規範各級政府須公布預計達成平衡預算之目標年度及相關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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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於90年成立「財政改革委員會」,任務包含研擬於五至十年內達成財政收支平衡目標之方案。惟當時提出分為稅課收入、非稅課收入、政府支出等三方面的各項措施,後續多未執行。 二、中長期平衡預算應列為各級政府努力之方向,相關目標年度及未來年度歲入、歲出之結構調整各級政府宜有所規劃。爰訂定本條,規範各級政府須公布預計達成平衡預算之目標年度及相關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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