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紀律法第14條規定了各級政府在彌補歲入歲出差短、舉新還舊以及新增債務的舉債額度上應遵守的公共債務法規定。根據公共債務法第4條第2項、第5條第7項和第8項的規定,各級政府應根據公共債務法規定辦理舉債事宜。而中央政府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舉債額度的,則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的限制,但總舉債額度不得超過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中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的百分之十五。而各級政府舉借的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則應遵守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公共債務法(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修正)第4條、第5條: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10190 - 財政紀律法(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修正)第14條: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01
各級政府為彌補歲入歲出差短及舉新還舊以外新增債務之舉債額度,應依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辦理。 前項中央政府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年度舉債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者,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前二項各級政府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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