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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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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紀律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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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各級政府為彌補歲入歲出差短及舉新還舊以外新增債務之舉債額度,應依公共債務法
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七項及第八項
規定辦理。
前項中央政府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年度舉債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
第五條第七項
規定之限制者,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前二項各級政府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
第五條第一項
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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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財政收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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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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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1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1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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