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財政紀律法第15條的規定: 1. 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按月編製公共債務報表,並將其公布於政府網站。這意味著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每個月都要整理並報告公共債務的狀況,並讓公眾可在政府網站上查閱這些報表。 2. 各級政府依照公共債務法第六條和第九條的規定訂定的債務改善計畫和償債計畫,應該在核准後公布,並按月公布執行情形。這表示各級政府在核定債務改善計畫和償債計畫後,需要公布這些計畫的內容,並定期公告這些計畫的執行狀況。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財政部公布的資料,可以查閱各級政府的公共債務報表,以了解各政府的債務狀況和執行情形。公共債務報表可以顯示各政府的債務餘額、債務比率以及其債務改善計畫和償債計畫的執行情況。該報表是根據每個月的數據編製的,因此可以提供最新的債務相關資訊。
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按月編製公共債務報表,按月公布於政府網站。 各級政府依公共債務法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訂定之債務改善計畫及償債計畫,應於核定後公布之,並按月公布執行情形。
立法理由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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