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債務法第9條的規定: 1.若中央、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以下情形之一,除了中央由監察院監督外,各該監督機關命令其在一定期限內改正或償還,屆期未改正或償還者,除減少或緩撥其統籌分配稅款外,還會移送財政部部長、各該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依據該條款進行懲戒: -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至第十項規定之一,即超額舉債。 - 違反前條限制或停止舉債的命令,仍然進行舉債。 - 未按照第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債務償還比率編列預算進行償還。 2.自公共債務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後,如果累計未償債務餘額未增加,但仍然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至第十項中的規定,則不受前項所定之限制及處分。 根據參考資料,苗栗縣政府在100年之後仍未改正公共債務問題,並持續逾越法定債限,超出了公共債務法第9條第1項的範圍,因此被付懲戒人應受到移送懲戒的處分。
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將左列事項,按月編製報表,報其監督機關備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刊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一、公共債務種類。 二、公共債務未償餘額。 三、公共債務還本付息情形。 四、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明定公共債務狀況之公開。 二、為使人民瞭解政府舉債情形及償債能力,公共債務主管機關除應將公共債務狀況報請其監督機關備查外,並應公開揭露,爰參照決算法第二條之規定,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行之,以示負責。
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將下列事項,按月編製報表,報其監督機關備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刊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一、公共債務種類。 二、公共債務未償餘額。 三、公共債務還本付息情形。 四、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中央、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中央由監察院依法監督外,由各該監督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改正或償還,屆期未改正或償還者,除減少或緩撥其統籌分配稅款外,並將財政部部長、各該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移送懲戒: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至第十項規定之一,超額舉債。 二、違反前條限制或停止舉債之命令,仍予以舉債。 三、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債務之償還比率編列預算償還。 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後,累計未償債務餘額未增加惟仍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至第十項規定之一者,不受前項所定之限制及處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明定公共債務狀況之公開。 二、為使人民瞭解政府舉債情形及償債能力,公共債務主管機關除應將公共債務狀況報請其監督機關備查外,並應公開揭露,爰參照決算法第二條之規定,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行之,以示負責。
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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