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債務法第8條的規定: 1. 直轄市、縣(市)發生不能履行償債義務之虞時,財政部可以提請行政院對其進行限制或停止舉債的措施。 舉例:如果某個直轄市或縣(市)的財政狀況嚴重不佳,無法如期支付債務,財政部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向行政院報請限制或停止其再次舉債,以防止財政困境進一步惡化。 2. 鄉(鎮、市)發生不能履行償債義務之虞時,縣政府可以對其進行限制或停止舉債的措施。 舉例:如果某個鄉(鎮、市)的財政狀況非常糟糕,無法按時還債,縣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對其進行限制或停止再次舉債的措施,以防止進一步惡化財政情況。
省(市)、縣(市)、鄉(鎮、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各該監督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改正或償還,逾期未改正或償還者,除減少或停止其補助款外,並將各該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移送懲戒: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之分配額度,超額舉債者。 二、違反前條限制或停止舉債之命令,仍予以舉債者。
立法理由一、明定違反規定之處分。 二、地方政府違反第四條規定超過分配額度舉債者,以及第七條規定限制或停止舉債仍予以舉債者,影響政府債信及地方財政甚鉅,應有適當之處分規定,爰予以減少或停止其補助款;各該地方首長有超額舉債或違反限制或停止舉債之命令情事時,由監督機關將之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受公務員懲戒法之規範,以避免恣意舉債,危及地方財政。
財政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財政部由監察院依法監督外,由各該監督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改正或償還,逾期未改正或償還者,除減少或停止其補助款外,並將財政部長、各該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移送懲戒: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之分配額度,超額舉債者。 二、違反前條限制或停止舉債之命令,仍予以舉債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直轄市、縣(市)有不能履行償債義務之虞時,財政部得報請行政院予以限制或停止其舉債。 鄉(鎮、市)有不能履行償債義務之虞時,縣政府得予以限制或停止其舉債。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除配合第一條修正外,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違反規定之處分。 二、地方政府違反第四條規定超過分配額度舉債者,以及第七條規定限制或停止舉債仍予以舉債者,影響政府債信及地方財政甚鉅,應有適當之處分規定,爰予以減少或停止其補助款;各該地方首長有超額舉債或違反限制或停止舉債之命令情事時,由監督機關將之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受公務員懲戒法之規範,以避免恣意舉債,危及地方財政。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除配合第一條修正外,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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