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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債務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有不能履行償債義務之虞時,財政部得報請行政院予以限制或停止其舉債。
  2. 鄉(鎮、市)有不能履行償債義務之虞時,縣政府得予以限制或停止其舉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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