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共債務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政部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得派員查直轄市、縣(市)公共債務。
  2. 縣政府得派員查核鄉(鎮、市)公共債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