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應按季於網站公布向特種基金調度周轉金額、期間及該特種基金之會計報表。
根據財政紀律法第16條,各級政府應按季度在網站上公布向特種基金調度周轉金額、期間以及相關特種基金的會計報表。這條法規要求政府就特種基金使用情況進行公開透明,讓公眾能夠即時了解各級政府的財務活動。此外,根據同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特種基金的編製和運用應遵守主管機關訂定的相關準則和法令規定。
各級政府應按季於網站公布向特種基金調度周轉金額、期間及該特種基金之會計報表。
立法理由一、104年間苗栗縣政府爆發債務危機,根據當年度苗栗縣總決算審核報告,縣府向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特定用途專戶及基金調借的金額,合計達167億3,400萬元,為歷年最高。其中包含苗栗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73億9,100萬元、苗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46億3,600萬元;甚至苗栗縣社會福利基金年度規模僅9億元,縣府卻調借7億5千萬元,導致該縣法定福利項目幾乎停擺,嚴重影響縣民權益。 二、為避免各級政府公庫長期透過特種基金向銀行借款,規避公共債務法規定,爰要求按季公布其調借金額、起迄期間及該基金之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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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4年間苗栗縣政府爆發債務危機,根據當年度苗栗縣總決算審核報告,縣府向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特定用途專戶及基金調借的金額,合計達167億3,400萬元,為歷年最高。其中包含苗栗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73億9,100萬元、苗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46億3,600萬元;甚至苗栗縣社會福利基金年度規模僅9億元,縣府卻調借7億5千萬元,導致該縣法定福利項目幾乎停擺,嚴重影響縣民權益。 二、為避免各級政府公庫長期透過特種基金向銀行借款,規避公共債務法規定,爰要求按季公布其調借金額、起迄期間及該基金之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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