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菸酒稅法第23條的規定: 1. 本法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僅能由行政院來確定菸酒稅法何時開始生效。 2. 本法的修正條文,除了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修正公布以及106年5月26日修正的條文自公布日起生效外,其餘的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來確定。 根據這個條文的說明,菸酒稅法的生效日期由行政院來指定,並且修正條文的生效日期也由行政院來確定。我們需要進一步查閱行政院相關的法規公告或公文才能得知具體的生效日期以及修正條文的內容。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之廢止,爰授權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為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所修正之條文,尚無由本院另定施行日期之必要,而應自公布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入會承諾,相關貿易法規或措施應於實施前提供至少六十天以上期間供外界評論,爰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及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公布條文、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條文及一百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之三讀日期配合法制體例,修正為公布日期,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定明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配合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之廢止,爰授權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
為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所修正之條文,尚無由本院另定施行日期之必要,而應自公布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入會承諾,相關貿易法規或措施應於實施前提供至少六十天以上期間供外界評論,爰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之三讀日期配合法制體例,修正為公布日期,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定明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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