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至第六條及第三章關於菸酒稅徵收、納稅義務人、免稅、退稅及稽徵之規定,於菸品健康福利捐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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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至第六條及第三章關於菸酒稅徵收、納稅義務人、免稅、退稅及稽徵之規定,於菸品健康福利捐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菸酒稅稽徵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菸品產製廠商於申報菸稅時,應同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菸品健康福利捐;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徵收、納稅義務人、免稅、退稅及稽徵,準用本法有關菸酒稅之規定。」,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將其提昇至法律位階。
一、本條新增。 二、按「菸酒稅稽徵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菸品產製廠商於申報菸稅時,應同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菸品健康福利捐;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徵收、納稅義務人、免稅、退稅及稽徵,準用本法有關菸酒稅之規定。」,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將其提昇至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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