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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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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至第六條及第三章關於菸酒稅徵收納稅義務人、免稅、退稅及稽徵之規定,於菸品健康福利捐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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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0514 增訂)

第三條至第六條及第三章關於菸酒稅徵收、納稅義務人、免稅、退稅及稽徵之規定,於菸品健康福利捐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菸酒稅稽徵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菸品產製廠商於申報菸稅時,應同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菸品健康福利捐;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徵收、納稅義務人、免稅、退稅及稽徵,準用本法有關菸酒稅之規定。」,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將其提昇至法律位階。

(09105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按「菸酒稅稽徵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菸品產製廠商於申報菸稅時,應同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菸品健康福利捐;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徵收、納稅義務人、免稅、退稅及稽徵,準用本法有關菸酒稅之規定。」,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將其提昇至法律位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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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稅法第 22-1 條規定:「第三條至第六條及第三章關於菸酒稅徵收、納稅義務人、免稅、退稅及稽徵之規定,於菸品健康福利捐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稅法第 2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酒稅法第 2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