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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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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徵之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稅法第22條規定,菸品應徵的健康福利捐款需由菸酒稅稽徵機關在徵收菸酒稅時同時徵收。根據這條法條,稅務機關在徵收菸酒稅款的同時,也必須收取相應的菸品健康福利捐款。這意味著進口或生產菸品時,納稅人不光需要繳納菸酒稅款,還需要支付額外的健康福利捐款。該法條的目的是為了鼓勵菸品納稅人對防制菸害的支持,同時在財政上透過健康福利捐款的收取,投入相應的防控菸害的行動和措施。該法條的適用參考資料可參考菸害防制法、菸酒稅稽徵規則等相關規定,以瞭解具體的辦理程序和徵收標準。

立法沿革 3

(0890328 制定)

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其應徵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前項所徵健康福利捐金額,應於本法公布實施二年後,重新檢討。   依本法稽徵之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   前項健康福利捐之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立法理由本法稽徵之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   前項健康福利捐之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0950103 修正)

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其應徵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所徵健康福利捐金額,應於本法公布實施二年後,重新檢討。   依本法稽徵之健康福利捐應百分之九十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百分之十用於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私劣菸品查緝、防治菸品稅捐逃漏及社會福利。   前項健康福利捐之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立法理由一、為填補健保於吸煙病患之支出,應全面提高一倍之健康捐,相當由現行每包五元提高為每包十元。爰修正第一項各款。   二、修正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0981211 修正)

菸品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徵之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

立法理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係專款專用之捐費,性質上不屬賦稅範疇,菸害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業就其徵收法源、金額、每二年評估一次、用途分配等事項訂有規範,爰將第一項各款有關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金額、第二項實施二年重新檢討、第三項及第四項用途分配之規定刪除。又依菸害防制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係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爰將第一項序文有關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之規定,修正為菸品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徵之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並列為修正條文。

  • 菸害防制法法規
  • 徵收名詞
(0890328 制定)

本法稽徵之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   前項健康福利捐之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0950103 修正)

一、為填補健保於吸煙病患之支出,應全面提高一倍之健康捐,相當由現行每包五元提高為每包十元。爰修正第一項各款。   二、修正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0981211 修正)

菸品健康福利捐係專款專用之捐費,性質上不屬賦稅範疇,菸害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業就其徵收法源、金額、每二年評估一次、用途分配等事項訂有規範,爰將第一項各款有關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金額、第二項實施二年重新檢討、第三項及第四項用途分配之規定刪除。又依菸害防制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係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爰將第一項序文有關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之規定,修正為菸品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徵之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並列為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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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稅法第 22 條規定:「菸品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徵之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稅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酒稅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