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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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14條的規定,該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生效。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有所不同,其中中華民國91年5月29日修正發布的條文從本法生效之日起施行,而103年12月24日修正發布的條文,則自104年1月1日起生效。 有關該條文的相關範例資料,本次語料中並未提供相關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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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