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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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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 條明確界定了本辦法中所指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根據參考資料,財政部是中央政府負責財政事務的機關,而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則是地方政府機關,負責該行政區域的地方政府事務。這些主管機關有責任確保菸酒事業中的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例如,財政部在中央政府層面負責管理菸酒事業的相關事務,包括規劃政策和執行相關法規;而地方政府則負責監督該地區的菸酒事業,確保其合法經營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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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