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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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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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 條明確界定了本辦法中所指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根據參考資料,財政部是中央政府負責財政事務的機關,而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則是地方政府機關,負責該行政區域的地方政府事務。這些主管機關有責任確保菸酒事業中的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例如,財政部在中央政府層面負責管理菸酒事業的相關事務,包括規劃政策和執行相關法規;而地方政府則負責監督該地區的菸酒事業,確保其合法經營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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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