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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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4條,菸酒事業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該專人或專責組織應具備以下任務:一、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相關事項,包括本計畫和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公告所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的依據、特定目的和其他相關保護事項,使所屬人員能清楚了解。三、定期提供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給所屬人員,使其瞭解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所屬人員的責任範圍以及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的方法或管理措施。四、定期向菸酒事業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提出書面報告關於執行任務的情況。該計畫的訂定或修正應經菸酒事業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核准。 參考資料: -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最新修正日期:2020年1月1日)
- 個人資料名詞
- 法令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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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