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 條將所得稅分為兩種:綜合所得稅課徵個人所得、採累進稅率,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公司利潤、採固定稅率。
Q · 所得稅分成哪幾種?
兩種:個人綜所稅、企業營所稅
依所得稅法第 1 條,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兩種。前者課個人所得,採累進稅率(最高 40%);後者課公司行號利潤,採固定稅率(20%)。這個分類決定了你用什麼身份報稅、適用哪一套稅率與計算邏輯,是所有稅務規劃的第一個分岔點。
台灣的所得稅制度從這一句話開始分岔:你是用「個人」身份賺錢,還是用「公司」身份賺錢?這個看似無聊的分類,直接決定了你的稅率天花板差距有多大。個人的綜合所得稅是累進稅率,最高 40%;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固定 20%。同樣年收五百萬,個人報稅和開公司報稅,最終繳的稅金可能差到六位數以上。所以你看到很多自由工作者、YouTuber、接案設計師到了某個收入門檻就跑去開公司,不是因為他們需要公司招牌,是因為他們讀懂了這條。這條本身只有一句話,但它是整部所得稅法一百多條的起點,所有後續規則都是順著這個分岔走的。
所得稅法第 1 條為所得稅之分類規範,將我國所得稅劃分為綜合所得稅(課徵個人所得)與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營利事業所得)兩大類,構成現行所得稅制的雙軌基礎架構。
不一定。公司利潤課 20% 營所稅後,分配股利給你時還要再課一次綜所稅(可選合併計稅或 28% 分離課稅)。年收入在 121 萬以下時個人綜所稅率才 5%–12%,開公司反而多繳。真正分界點約在年淨利三百萬以上,公司架構稅務優勢才開始明顯。
看有沒有辦營業登記。沒登記的個人接案,收入歸綜所稅的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有登記則事業層級先課營所稅,盈餘分配再課綜所稅。即使沒主動登記,若國稅局認定經營規模與持續性已構成營利事業,仍可能被要求補辦登記並補稅。
依所得稅法第 1 條分兩種:綜合所得稅(個人)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企業)。個人採累進稅率、企業採固定稅率。
對個人全年各類所得合併計算、採 5%–40% 累進稅率課徵的所得稅,賺越多稅率越高。
對公司、行號、合夥等營利事業的利潤,採 20% 固定稅率課徵的所得稅,以事業體為計算單位。
課稅對象(個人 vs 企業)、稅率(累進 vs 固定 20%)、計算單位都不同,同一筆收入用哪種身份報,稅負結構完全不同。
先估年淨利。121 萬以下個人綜所稅率僅 5%–12%,多半個人有利;約三百萬以上公司架構優勢才開始明顯,須連同股利再課稅一起算。
沒辦營業登記歸綜所稅的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有登記則事業先課營所稅、盈餘分配再課綜所稅。
比較兩條路稅後淨收入:個人累進稅率 vs(公司 20% 營所稅 + 股利再課綜所稅,可選合併計稅或 28% 分離)。
通常在年所得即將突破 121 萬(綜所稅 20% 級距門檻)時認真試算一次,往後每年複利。精確點視扣除額結構而定。
看金額。綜所稅累進最高 40%、營所稅固定 20%。高所得個人單看稅率較高,但公司分配股利會再課一次,須兩層合計比較。
看經營規模與持續性。即使沒主動登記,達一定規模仍可能被認定為營利事業而要求補辦登記、補課營所稅。
| 比較面向 | 綜合所得稅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
| 課稅對象 | 個人(自然人) | 公司、行號、合夥等營利事業 |
| 稅率結構 | 累進稅率 5%–40% | 固定稅率 20% |
| 計算單位 | 以個人或家戶合併申報 | 以事業體為單位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凡有左列所得之一者,依本法徵所得稅。 第一類:營利事業所得。 甲、凡公司、商號、行棧、工廠或個人資本在二千元以上營利之所得。 乙、官商合辦營利事業之所得。 丙、屬於一時營利事業之所得。 第二類:薪給報酬所得,凡公務人員、自由職業者及其他從事各業者,薪給報酬之所得。 第三類:證券存款所得。凡公債、公司債、股票及存款利息之所得。
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發生之所得,及中華民國人民在國內有住所而在國外有所得者,均依本法徵所得稅。 駐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各國外交官,在職務上之所得,免予徵稅,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有同一待遇者為限。
凡在中華民國國內發生或取得左列所得之一者,依本法徵分類所得稅。 第一類:營利事業所得。凡公司合夥獨資及其他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 第二類:報酬及薪資所得。 甲、業務或技藝報酬之所得。凡自由職業者之自設業務所者業務所之所得,或獨立營生者技藝報酬之所得。 乙、定額薪資之所得。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之職工定額薪資之所得。 第三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存款及非金融機關借貸款項利息之所得。 第四類:財產租賃所得。凡土地建築物舟車機械租賃之所得。 第五類:一時所得。凡行商及其他一時之所得。 營利事業之本店或主事務所在中華民國國外,而其分支店營業所全部或一部在中華民國國內者,均就其在中華民國國內部份之營利所得徵稅。但本店或主事務所在中華民國國內,而其分支店營業所全部或一部在中華民國國外者,應就其國內外全部營利所得合併徵稅。 前項本店或主事務所在國內之營利事業,在國外分支店營業所之營利所得,依其所在國稅法已納之所得稅,得提出證明,就本國應納或已納之國外部份該項所得稅額中減除或退還。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之個人,應依本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凡有左列所得之一者,依本法徵所得稅。 第一類:營利事業所得。 甲、凡公司、商號、行棧、工廠或個人資本在二千元以上營利之所得。 乙、官商合辦營利事業之所得。 丙、屬於一時營利事業之所得。 第二類:薪給報酬所得,凡公務人員、自由職業者及其他從事各業者,薪給報酬之所得。 第三類:證券存款所得。凡公債、公司債、股票及存款利息之所得。
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發生之所得,及中華民國人民在國內有住所而在國外有所得者,均依本法徵所得稅。 駐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各國外交官,在職務上之所得,免予徵稅,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有同一待遇者為限。
凡在中華民國國內發生或取得左列所得之一者,依本法徵分類所得稅。 第一類:營利事業所得。凡公司合夥獨資及其他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 第二類:報酬及薪資所得。 甲、業務或技藝報酬之所得。凡自由職業者之自設業務所者業務所之所得,或獨立營生者技藝報酬之所得。 乙、定額薪資之所得。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之職工定額薪資之所得。 第三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存款及非金融機關借貸款項利息之所得。 第四類:財產租賃所得。凡土地建築物舟車機械租賃之所得。 第五類:一時所得。凡行商及其他一時之所得。 營利事業之本店或主事務所在中華民國國外,而其分支店營業所全部或一部在中華民國國內者,均就其在中華民國國內部份之營利所得徵稅。但本店或主事務所在中華民國國內,而其分支店營業所全部或一部在中華民國國外者,應就其國內外全部營利所得合併徵稅。 前項本店或主事務所在國內之營利事業,在國外分支店營業所之營利所得,依其所在國稅法已納之所得稅,得提出證明,就本國應納或已納之國外部份該項所得稅額中減除或退還。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之個人,應依本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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