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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所得稅法2綜合所得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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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2. 2.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2條採來源地原則: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都要課綜合所得稅;非居住者的稅額由付款方就源扣繳,稅率固定且無免稅額。

Q · 我不住在台灣,台灣的錢還要繳稅嗎?

要。只要所得來源在台灣,人在哪都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一項,只要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個人就要課徵綜合所得稅,與是否住在台灣無關。差別在第二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其應納稅額由付款方「就源扣繳」,通常採固定稅率且無免稅額與累進級距的優惠,與居住者自行結算申報的方式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台灣的稅網比你以為的大得多。不管你是台灣人、外國人、住在台灣還是住在國外,只要你有一筆錢的「來源」跟台灣有關,這條就盯上你了。在台灣工作的薪水、台灣公司發的股利、台灣的房子收的租金,全部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但這條真正的殺傷力藏在第二項:如果你不住在台灣(法律上叫「非居住者」),你的稅不是自己報的,而是付錢給你的那個人(公司、房客、雇主)直接從你的錢裡扣走,叫「就源扣繳」。扣繳稅率通常是 18% 到 21%,而且沒有免稅額、沒有扣除額、沒有累進級距的好處。這意味著:同樣在台灣教英文,住在台灣超過 183 天的外國老師可以享受免稅額和累進稅率,住不滿 183 天的就是被一刀切 18%,連報稅的機會都沒有。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2條為綜合所得稅的課徵範圍規定,採「來源地原則」: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無論國籍或居住地,均應就該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應納稅額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分別就源扣繳,構成台灣個人所得稅課稅權的核心連結因素。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台灣工作的外國同事不用報稅嗎?

要看他住多久。在台灣住滿183天的外國人是居住者,跟你一樣五月報稅、享受免稅額和累進稅率。住不到183天的是非居住者,薪水在發的時候就被公司就源扣繳約18%,不需要也不能自己報稅。若母國與台灣有租稅協定且符合條件,有機會降低甚至免稅,但須主動申請。

Q2我移居海外後台灣的股票股利還要繳稅嗎?

要。台灣公司發的股利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管你住在哪裡都要課稅。若你已非台灣居住者,公司發股利時會直接扣繳21%,且沒有合併計稅或可抵減稅額的優惠。實務上有人會在移居前、仍具居住者身分時先行規劃股利分配,屬合法稅務規劃但時間點需精確掌握。

Q3什麼是就源扣繳?我的錢被誰扣走了?

就源扣繳是錢還沒到你手上就先被扣一部分去繳稅,扣你錢的人叫扣繳義務人,通常是付錢給你的公司或機構。你收到的薪資、利息、股利被扣的那一筆就是這個機制。若你是居住者,扣繳憑單上的扣繳稅額在報稅時可抵減應繳稅額,很多人不知道自己已『預繳』而報完反而退稅。

Q4所得稅法第2條是什麼?

規定綜合所得稅的課徵範圍,採來源地原則: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就要課稅,與居住地無關。

Q5什麼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所得來源連結於台灣境內者,例如台灣公司股利、台灣房屋租金、在台提供勞務的薪資,具體類別見第8條。

Q6就源扣繳是什麼意思?

由給付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先扣下稅款繳庫,非居住者的稅多以此方式徵收。

Q7居住者和非居住者怎麼分?

以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是否滿183天判定,居住者自行申報、非居住者就源扣繳。

Q8我不住台灣,台灣的所得怎麼繳稅?

由付款方就源扣繳,固定稅率(薪資約18%、股利21%、利息10%),你通常不需也不能自行申報。

Q9怎麼判斷自己是不是台灣稅務居住者?

計算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台居留天數(含出入境當天),滿183天即為居住者。

Q10非居住者的扣繳稅額怎麼算?

就源扣繳稅額=所得額×該類所得扣繳率,無免稅額與扣除額可抵。

Q11怎麼申請租稅協定的優惠扣繳率?

協定國居民須在付款前向扣繳義務人或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與居住者證明,事後追退較麻煩。

Q12居住者 vs 非居住者哪個繳得多?

視情況。所得高且天數接近183天者,多待幾天成為居住者用累進稅率加免稅額,可能反而繳得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居住者非居住者
判定標準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滿183天在台居留未滿183天
課稅方式次年5月自行結算申報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
免稅額/扣除額可適用原則不適用
稅率結構累進稅率固定扣繳率(薪資約18%、股利21%、利息10%)
租稅協定優惠通常無需可於付款前申請降低扣繳率

居住者

判定標準
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滿183天
課稅方式
次年5月自行結算申報
免稅額/扣除額
可適用
稅率結構
累進稅率
租稅協定優惠
通常無需

非居住者

判定標準
在台居留未滿183天
課稅方式
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
免稅額/扣除額
原則不適用
稅率結構
固定扣繳率(薪資約18%、股利21%、利息10%)
租稅協定優惠
可於付款前申請降低扣繳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所得税法 第5条・第7条(居住者・非居住者の課税範囲)+ 第212条(非居住者の源泉徴収)
韓國소득세법 제3조(과세소득의 범위)+ 제119조(비거주자의 국내원천소득)
中國个人所得税法 第1条(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德國Einkommensteuergesetz § 1(unbeschränkte/beschränkte Steuerpflicht)+ § 49(inländische Einkünfte)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icle 4 A et 4 B(domicile fiscal)+ article 164 B(revenus de source française)
美國Internal Revenue Code § 7701(b)(resident/nonresident alien)+ § 861(source rules)+ § 871(withholding on nonresid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6

(0320130 制定)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不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所得。   二、第二類所得。    子、每月平均所得未滿一百元者。    丑、軍警、官佐、士兵及公務員因公傷亡之卹金。    寅、小學教職員之薪給。    卯、殘廢者、勞工及無力生活者之撫卹金、養老金及贍養費。   三、第三類所得:    子、各級政府機關存款。    丑、公務人員及勞工之法定儲蓄金。    寅、教育慈善機關或團體之基金存款。    卯、教育儲金之每年所得息金未達一百元者。

(0350323 全文修正)

有左列所得之一者,依本法課徵分類所得稅。   第一類:營利事業所得。    甲、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有限公司營利之所得。    乙、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合夥獨資及其他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   第二類:薪給報酬所得。    甲、業務或技藝報酬之所得。    乙、薪給報酬之所得。   第三類:證券存款所得。凡公債公司債存款及非金融機關借貸款項利息之所得。   第四類:財產租賃所得。    甲、士地房屋堆棧森林礦場漁場租賃之所得。    乙、碼頭舟車機械租賃之所得。   第五類:一時所得。    甲、行商一時之所得。    乙、其他一時之所得。

(0370316 全文修正)

個人有前條第二、三、四、五各類所得,與投資於營利事業分配盈餘之所得,其綜合所得達起徵額者,應加徵綜合所得稅。

(0441213 全文修正)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0520115 修正)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0611230 修正)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立法理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非完全採就源扣繳辦法,故增訂除外文字。

  • 所得稅名詞
  • 名詞
(0320130 制定)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不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所得。   二、第二類所得。    子、每月平均所得未滿一百元者。    丑、軍警、官佐、士兵及公務員因公傷亡之卹金。    寅、小學教職員之薪給。    卯、殘廢者、勞工及無力生活者之撫卹金、養老金及贍養費。   三、第三類所得:    子、各級政府機關存款。    丑、公務人員及勞工之法定儲蓄金。    寅、教育慈善機關或團體之基金存款。    卯、教育儲金之每年所得息金未達一百元者。

(0350323 全文修正)

有左列所得之一者,依本法課徵分類所得稅。   第一類:營利事業所得。    甲、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有限公司營利之所得。    乙、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合夥獨資及其他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   第二類:薪給報酬所得。    甲、業務或技藝報酬之所得。    乙、薪給報酬之所得。   第三類:證券存款所得。凡公債公司債存款及非金融機關借貸款項利息之所得。   第四類:財產租賃所得。    甲、士地房屋堆棧森林礦場漁場租賃之所得。    乙、碼頭舟車機械租賃之所得。   第五類:一時所得。    甲、行商一時之所得。    乙、其他一時之所得。

(0370316 全文修正)

個人有前條第二、三、四、五各類所得,與投資於營利事業分配盈餘之所得,其綜合所得達起徵額者,應加徵綜合所得稅。

(0441213 全文修正)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0520115 修正)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0611230 修正)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非完全採就源扣繳辦法,故增訂除外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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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2 條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