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2 條(綜合所得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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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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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2條採來源地原則: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都要課綜合所得稅;非居住者的稅額由付款方就源扣繳,稅率固定且無免稅額。
Q · 我不住在台灣,台灣的錢還要繳稅嗎?
要。只要所得來源在台灣,人在哪都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一項,只要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個人就要課徵綜合所得稅,與是否住在台灣無關。差別在第二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其應納稅額由付款方「就源扣繳」,通常採固定稅率且無免稅額與累進級距的優惠,與居住者自行結算申報的方式完全不同。
深度解讀
台灣的稅網比你以為的大得多。不管你是台灣人、外國人、住在台灣還是住在國外,只要你有一筆錢的「來源」跟台灣有關,這條就盯上你了。在台灣工作的薪水、台灣公司發的股利、台灣的房子收的租金,全部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但這條真正的殺傷力藏在第二項:如果你不住在台灣(法律上叫「非居住者」),你的稅不是自己報的,而是付錢給你的那個人(公司、房客、雇主)直接從你的錢裡扣走,叫「就源扣繳」。扣繳稅率通常是 18% 到 21%,而且沒有免稅額、沒有扣除額、沒有累進級距的好處。這意味著:同樣在台灣教英文,住在台灣超過 183 天的外國老師可以享受免稅額和累進稅率,住不滿 183 天的就是被一刀切 18%,連報稅的機會都沒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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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 所得稅名詞
- 非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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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