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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供村里長處理事務及推行政令之事務費春節加發部分非屬課稅範圍
要旨
供村里長處理事務及推行政令之事務費春節加發部分非屬課稅範圍
函釋全文
村里長事務費春節加發部分,如屬供村里長處理村里事務及推行政令之用,同意比照本部75年10月14日台財稅第7571030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88/06/28台財稅第88192310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