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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供村里長處理事務及推行政令之事務費春節加發部分非屬課稅範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供村里長處理事務及推行政令之事務費春節加發部分非屬課稅範圍

函釋全文

村里長事務費春節加發部分,如屬供村里長處理村里事務及推行政令之用,同意比照本部75年10月14日台財稅第7571030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88/06/28台財稅第88192310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供村里長處理事務及推行政令之事務費春節加發部分非屬課稅範圍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6 月 2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