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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向外國繳納之所得稅款不得抵繳我國之綜合所得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個人向外國繳納之所得稅款不得抵繳我國之綜合所得稅

函釋全文

查我國現行綜合所得稅僅對我國來源所得課稅,我國有優先課稅權,納稅義務人如依其他國家法律規定,須再向其他國家報繳所得稅款,依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不得抵繳我國之綜合所得稅。(財政部61.11.20.台財稅第三九八一九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個人向外國繳納之所得稅款不得抵繳我國之綜合所得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個人向外國繳納之所得稅款不得抵繳我國之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