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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密醫執行醫師業務之收入應依法課稅

要旨

密醫執行醫師業務之收入應依法課稅

函釋全文

查未具有醫師行醫執照(編者註:現為執業執照),依醫師法第七條(編者註:現行法第八條)規定雖不得執行醫師業務,但在被查獲前既已執行醫師業務,並收取費用,而確有所得者,自應依所得稅法第二條:「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之規定辦理。本案密醫在被查獲前之執行醫師業務收入,依上開釋示原則自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如其所得未有適當資料或紀錄可資查核者,應比照本部核定之當年度醫師執行業務收入費用標準逕行核定課徵或補徵,其有違反稅法有關規定者並應移罰。(財政部61.2.4.台財稅第三一一八五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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