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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所得稅法 第 3 條(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範圍)

  1. 1.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 2.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3. 3.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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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3條採全球所得課稅原則:總機構在台的營利事業須就境內外所得合併課營所稅,國外已繳稅可扣抵;總機構在境外者僅課台灣來源所得。

Q · 公司在國外賺的錢,台灣還要課營所稅嗎?

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須就境內外全部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以盈餘是否匯回為準。已在來源國繳納的所得稅,可憑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經駐外機構簽證後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而依國內稅率增加的應納稅額」。總機構在境外者,依第3項僅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

白話解讀

你開了一間公司,總部在台北,在越南設了工廠。越南工廠賺了一億,已經在越南繳了 20% 的稅。回到台灣,這一億還要再課一次營所稅嗎?答案是:要。台灣對總機構在境內的營利事業採「全球所得課稅」原則,不管你的錢在哪裡賺的,全部加在一起課。但為了避免同一筆錢被兩個國家剝兩次皮,第二項開了一道減壓閥:你在越南繳的稅可以從台灣的應繳稅額中扣抵。不過扣抵有上限:不能超過因為加計這筆國外所得而增加的稅額。翻成白話就是,台灣最多讓你「不被多課」,但不會讓你因為國外稅率比較高就倒過來少繳台灣的稅。第三項則是另一邊的規則:外國公司的總部不在台灣,但在台灣有生意,那只就台灣境內的那塊利潤課稅。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3條規範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範圍:以總機構所在地區分兩套規則。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採全球所得課稅(屬人主義),境內外所得合併課徵並以國外稅額扣抵消除雙重課稅;總機構在境外者採屬地主義,僅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境內所得(元)國外所得(元)國外已納稅額(元)國內適用稅率
  • 可扣抵稅額 = min(foreign_tax_paid, 扣抵限額);超過扣抵限額部分不退稅,營利事業未扣抵餘額可於以後5年內扣抵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公司海外賺的錢已經在當地繳過稅了,回台灣還要再繳?

是的。台灣對總機構在境內的營利事業採全球所得合併課稅。但你在國外繳的稅可從台灣應納稅額中扣抵,避免雙重課稅。扣抵不是自動的,須主動提出來源國納稅憑證並經簽證,且有上限: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的稅額。

Q2外國公司在台灣賣東西,要繳台灣的營所稅嗎?

看情況。若外國公司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辦公室、工廠、倉庫、代理人等,第10條),就第3項須就台灣來源所得課營所稅;若無固定營業場所,通常以就源扣繳處理。近年國稅局對跨境電商的固定營業場所認定越來越積極。

Q3國外稅額扣抵的文件很難拿到怎麼辦?

須取得來源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經我國駐外代表處或認許機構簽證。實務最大困難是時間,部分國家核發需數月,報稅前拿不到可先用暫估數申報,取得後再更正。無邦交國的簽證單位是駐外辦事處,非大使館。

Q4海外所得要繳台灣稅嗎?

總機構在台的營利事業採全球所得課稅,境內外所得都要合併課營所稅,以所得實現為準不以匯回為準。

Q5全球所得課稅和屬地主義差在哪?

全球所得課稅就境內外所得都課(台、日、韓、中、德),屬地主義僅課境內所得(法國企業稅)。差別在總機構所在地。

Q6什麼是固定營業場所?

外國企業在境內的辦公室、工廠、倉庫或營業代理人等,依第10條認定,是其境內所得課稅的連結因素。

Q7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包含哪些?

依第8條認定,含境內財產交易、勞務報酬、營業利潤、權利金、股利、利息等。

Q8國外稅額扣抵怎麼申報?

取得來源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駐外簽證→計算扣抵限額→5月結算申報時檢附,逾期未附喪失扣抵權。

Q9國外稅額扣抵限額怎麼算?

扣抵限額=(境內+國外所得)×稅率−境內所得×稅率;多國所得依施行細則29-1條分國計算。

Q10海外設子公司還是分公司比較省?

分公司利潤即時併入台灣課稅;子公司分配股利時才課,遞延現金流,大額投資時優勢顯著但要留意CFC。

Q11漏報海外所得罰多少?

補稅外處漏稅額以下罰鍰,追徵期5年,以詐術逃漏延長至7年。扣抵須主動提出,國稅局不會代為扣抵。

Q12全球所得課稅 vs 法國屬地主義差在哪?

台灣總機構在境內就全球所得課稅;法國企業所得稅採territorialité僅課境內利潤。跨國架構規劃的關鍵分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海外子公司海外分公司
台灣端課稅時點分配股利時母公司才課稅(遞延效果)利潤直接併入台灣總公司當年度課稅
盈虧互抵原則不能與台灣母公司盈虧互抵可併入總公司盈虧計算
現金流效果大額投資時遞延現金流優勢顯著無遞延,當年即產生稅負
反避稅風險可能觸發CFC(第43-3條)視同分配無CFC問題但利潤即時課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法人税法 第4条・第5条(内国法人の全世界所得課税)
🇰🇷 韓國법인세법 제3조(내국법인 전세계 소득 과세)
🇨🇳 中國企业所得税法 第3条(居民企业全球所得、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
🇩🇪 德國Körperschaftsteuergesetz (KStG) § 1(unbeschränkte Steuerpflicht, Welteinkommensprinzip)
🇫🇷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icle 209(principe de territorialité de l'impôt sur les sociétés)
🇺🇸 美國IRC § 11 + § 882(foreign corporations)+ § 901(foreign tax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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