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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藍色申報人,應於規定期間內備具規定申報書表,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之。
  2. 前項申報,除應按帳面數額填列申報外,並應依照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規定,就其帳簿記載之各項目及憑證內容加以對,其有不合規定者,應於申報書上自行調整,將各項目調整後之金額及調整後之所得額填於調整欄內,並附具調整理由說明書一併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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