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了藍色申報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報書表。除了按帳面數額填寫申報外,還應根據所得稅法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相關規定,檢查其帳簿記錄的各項目和憑證內容。如果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情況,申報人應在申報書上進行自行調整,並將調整後的金額和所得額填入調整欄中,同時附上調整理由說明書一併申請。 參考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財政部,107年3月19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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