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申請不予許可之通知,應載明事實及理由,申請人如有不服,應於接到通知後二十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複核,該管稽徵機關應於一個月內核定之,申請人對於複核核定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了對於申請不予許可的通知和申請人的救濟途徑。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申請不予許可的通知中載明了事實和理由,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之後的二十天內提出複核申請,並敘明理由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該管稽徵機關應在一個月內作出核定。如果申請人對於複核核定仍不服,則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保障申請人在不予許可的情況下能夠獲得救濟機會,以保護其權益。 根據最新版本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該規定的舉例如下: 範例一:甲公司申請補充文件以獲得藍色申報書許可,但被稽徵機關判定其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要求,因此向甲公司發出了申請不予許可的通知。甲公司在接到通知後的二十天內提出了複核申請,並提供了合適的理由和相關證明文件。該管稽徵機關在一個月內審查了申請並作出了核定。然而,甲公司對於核定結果仍不服,因此選擇依法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 範例二:乙公司申請補充文件以獲得藍色申報書許可,並且提交的文件符合要求。該管稽徵機關在一個月內審查了申請並作出了許可的核定。乙公司對於核定結果滿意,將繼續按照規定進行營業所得稅的申報。在這種情況下,複核申請的途徑就不適用。 以上兩個範例展示了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9條的規定,申請人在收到不予許可的通知後可以提出複核申請來爭取許可或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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