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對申請案件為許可與否之通知,其屬於新設立之營利事業,至遲應於結算申報截限日一個月以前通知之,逾期未通知者,視為對申請之許可。
根据所得税法蓝色申报书实施办法第8条规定,稽征机关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对申请案件进行许可与否的通知。对于新设立的營利事業,稽征機關应最晚在结算申报截止日一个月前通知申请者是否许可。如果稽征機關逾期未通知申请者,将被视为对申请的许可。 參考資料: [公告]所得稅法輔導部分條文解釋相關訊息,資料來源:財政部 範例:在公司成立後,稽徵機關應在所得稅申報期限之前一個月內通知營利事業是否允許使用蓝色申报书。如果稽徵机关逾期未通知營利事業,則視為對申请的许可。如果稽徵機關在期限内通知營利事業,该營利事業可以使用蓝色申报书进行结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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