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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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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經審查合於第三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而無左列各款情事者,應為許可之核定: 一、申請書申請登記事項表所載事項,經查明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二、應填具之申請登記事項表內容不齊全,未於限期內補正者。 三、未按規定設帳並記帳者。 四、申請年度以前設立之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上一年度之結算申報者。 五、申請年度帳目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六、應繳所得稅款及有關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罰鍰等尚未繳清者。 七、逾第四條規定期限申請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7條的規定,如果申請人在審查中符合第三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且沒有下列情況,應該獲得許可核定: 1. 申請書申請登記事項表所載事項經查明有虛偽不實的情況。 2. 應填寫的申請登記事項表內容不完整,未在限期內補正的情況。 3. 未按規定設帳並記帳的情況。 4. 申請年度以前設立的營利事業,未按規定辦理上一年度的結算申報的情況。 5. 申請年度的帳目有虛偽不實的記載情況。 6. 應繳納的所得稅款及相關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罰款等尚未繳清的情況。 7. 逾期申請的情況。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 - 根據財政部網站提供的資料,如果申請人在審查中提供的申請書內容被查明具有虛偽不實的情況,則不符合許可核定的條件。 -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的第四條規定,營利事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上一年度的結算申報。如果申請人在申請年度之前設立的營利事業未能按規定進行上一年度的結算申報,則不符合許可核定的條件。

  • 第三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經查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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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申請人經審查合於第三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而無左列各款情事者,應為許可之核定: 一、申請書申請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