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藍色申報─指使用藍色申報書,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結算申報。 二、藍色申報書─指以藍色紙張印製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藍色申報人─指經稽徵機關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根據上述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條的定義如下: 1. 藍色申報:指使用藍色申報書,根據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或第75條第1項規定進行結算申報。 2. 藍色申報書:指使用藍色紙張印製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3. 藍色申報人:指經稽徵機關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進行結算申報的營利事業。 根據所述法規,使用藍色申報書進行結算申報需要經稽徵機關的核准。藍色申報書是以藍色紙張印製的特定申報書,藉此達到統一辨識和管理的目的。只有經稽徵機關核准並使用藍色申報書進行結算申報的營利事業才能稱為藍色申報人。 以最新的資料為例,根據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83W/),針對藍色申報書的使用有相關資訊和範例可供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