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依照所得稅法第39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0條 (82.04.23) 的規定,藍色申報制度是建立在企業有帳冊齊全,申報正確的基礎上,對遵守藍色申報要求的企業提供優待。所得稅法第39條也修正了可扣除的"前三年"虧損的條文,改為"前五年",以提高企業競爭能力和促進稅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時,虧損和扣除年度都必須使用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以防止欺騙行為。此外,營利事業若已提送帳證供核,營業成本或費用如因全部無法勾稽經依所得稅法核定,即視為帳冊簿據不完備,不得適用盈虧互抵。 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4條,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無法確定這個條文的內容。所提供的資料僅包括所得稅法第39條和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0條。因此,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4條的具體內容,我無法提供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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