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色申報案件經調查發現其申報所得有虛偽不實情事時,除依所得稅法及本辦法之規定議處外,其為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並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之規定,追究代理人之簽證責任。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 23 條規定,如果藍色申報案件經調查發現申報所得有虛偽或不實情事時,除了按照所得稅法和該辦法的規定處理外,對於被會計師簽證的申報案件,根據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的規定,也可以追究代理人的簽證責任。 參考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82.04.2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