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色申報人對於前條之處分如有不服,準用第九條之規定。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2條,藍色申報人對於前條的處分如有不服,可以準用第九條的規定。具體來說,如果藍色申報人對前條的處分有異議,可以依照第九條的相關規定提出申訴或上訴。這意味著藍色申報人可以依法行使他們的權利,尋求更公平和合理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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