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或撤銷藍色申報之許可,應以書面載明事實及處理依據,通知藍色申報人。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稽徵機關在核定藍色申報書後,視同普通申報書,或撤銷藍色申報之許可,應以書面載明事實及處理依據,並通知藍色申報人。這意味著當稽徵機關核定藍色申報書時,其效力與普通申報書相同,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如果稽徵機關撤銷藍色申報書的許可,應該向藍色申報人發出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撤銷的事實及依據。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鍾洛平(2014)在《臺灣稅法》一書中提到,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是指正確記載附表資料且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的申報書。稽徵機關對於藍色申報書的核定等處理,必須符合該法規定,並且以書面通知方式告知藍色申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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