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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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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或撤銷藍色申報之許可,應以書面載明事實及處理依據,通知藍色申報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稽徵機關在核定藍色申報書後,視同普通申報書,或撤銷藍色申報之許可,應以書面載明事實及處理依據,並通知藍色申報人。這意味著當稽徵機關核定藍色申報書時,其效力與普通申報書相同,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如果稽徵機關撤銷藍色申報書的許可,應該向藍色申報人發出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撤銷的事實及依據。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鍾洛平(2014)在《臺灣稅法》一書中提到,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是指正確記載附表資料且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的申報書。稽徵機關對於藍色申報書的核定等處理,必須符合該法規定,並且以書面通知方式告知藍色申報人。

  • 核定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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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 21 條規定:「稽徵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或撤銷藍色申報之許可,應以書面載明事實及處理依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