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 20 條根據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的規定,藍色申報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其行為年度之藍色申報書將被視同普通申報書: 1. 未依第十條的規定自動調整並經通知補正未經切實辦理者。 2. 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的規定設帳及同一年度內二次以上未依規定記帳,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照辦者。 3. 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的規定開立憑證或將各項會計憑證編號裝訂成冊,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照辦者。 4. 未依照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 5. 應繳所得稅款及有關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罰鍰等,至結算申報時尚未繳清者。 此外,根據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的規定,如果違反該法規定或本辦法的情節重大,經裁罰確定者,或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可以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的許可,並將已為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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