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營利事業如果要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應該在會計年度開始的第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對於新設立的營利事業來說,則需要在該事業會計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時需填寫相應的申請書,並連同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影本一併提交給稽徵機關。如果申請書的內容或附表未填寫完整或不齊全,稽徵機關應當立即通知申請人,在十天內補交相應的文件。 參考資料:《財政部》(82.04.23)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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