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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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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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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之第六個月內,其新設立之營利事業,應於該事業會計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依附表格式填具申請書,連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之。
前項申請書內容或附表未經填寫或檢送不齊全者,稽徵機關應即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送。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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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與核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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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藍色申與核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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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獎懲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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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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